南工校资〔2007〕8号
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及简化仪器设备采购程序,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教学、科研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自行采购(以下简称自购),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章、申请自购的条件
第一条、单价或批量小于三万元的仪器设备确因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申请自购。
第二条、政府采购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规定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自购。
第三条、因特殊原因,价值三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自购须经校仪器设备招标小组就申请理由、经费来源及自购方式等情况研究、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自购申请
使用单位或个人一律填写《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自购申请表》,表内各栏目内容必须填写清楚、确认、完整,并说明自购理由。
第五条、自购审批
单位或个人填写好《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自购申请表》后,须经院(部、处)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单位盖章,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设备科科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审批)。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程序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予以办理资产登记、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
第三章、采购
第六条、经审批后需采购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做好选型论证,择优选购。
第七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三人以上小组参与询价谈判,并写出采购工作纪要,相关人员签字,学院或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八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必须签订合同,作为维修或退货的依据。
第四章、报销
第九条、各单位或个人自行采购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凭《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自购申请表》的审批签字、《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发票(须经手人、院领导签字盖章),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办理资产登记、建帐手续,然后到计财处办理付款手续,付款一律采用转帐支票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本规定从二○○七年四月二十日开始执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自购申请表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