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资[2010]6号
南京工业大学科教进口免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文件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我校属国家承认学历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第二条: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减免税单位可以按规定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需海关同意并备案)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又规定如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将依照《海关法》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学校各教学单位与研究机构申请购置进口设备,应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内容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审核,并统一向南京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免税设备的管理,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应单独建立进口设备资产帐,将进口设备时间、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用途、使用人等记录清楚,并每年不少于二次核对清查。为了便于管理,对金额较小的进口设备,免税额度较小不再办理免税手续(由设备科测算后认定)。
第五条:进口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验收,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学院领导签字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应及时通知厂商,并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第六条:进口免税设备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是国家对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免税设备进关,属海关监管设备,监管期为5~8年,购置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减免税货物处置规定执行,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将依法办理。
第七条:教学实验经费购置的进口免税设备不准在校外使用,特殊教学实验,需由使用人书面申请报单位领导同意(外出使用不得超出一周),并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科研经费购置的进口免税设备原则上只允许在校内使用,如因科研需要在校外科研场所使用,必须由学校教师及科研人员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外出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书面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