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一五”国家级实验
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教高〔2012〕26号
有关本科院校:
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决定开展“十一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现将教育部《关于开展“十一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做好我省“十一五”期间立项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中心”)验收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我省“十一五”期间立项建设的38个国家级示范中心。
二、材料报送
国家级示范中心验收材料报送工作分网上报送和书面报送两种方式进行。
(一)书面报送
示范中心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中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要求对示范中心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指标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将立项申报书、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一式五份)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二)网上报送
国家级示范中心所在高校及时登录国家级示范中心信息平台(http://syzx.cers.edu.cn),将立项申报书、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电子版统一上传至平台进行公示。
三、时间安排
2012年10月15日前报送示范中心验收材料(含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2012年11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验收。
四、相关要求
(一)有关学校应高度重视国家级示范中心验收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自查自评,以评促建,推动本校示范中心和实验教学整体建设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对验收未通过的高校,将视情减少下一批次省级示范中心申报名额。
(三)各高校要加大对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以国家级示范中心建设为依托,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考核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研究交流,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推动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取得新成效。
联系人:魏永军;联系电话:025-83335158;电子邮箱:jsgjwyj@126.com;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关于开展“十一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14号)
江苏省教育厅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