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添加时间:2018-12-19 点击: 次
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中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未经过学校同意,未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私自在校外存放和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限期归还处理,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归还学校,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使用部门(单位)和使用人(保管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资源保障部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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