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
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
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
货币化实施细则
(市房产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老干部局 2002年12月)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 补贴方式:对
1998
年
11
月
30
日
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
1998
年
12
月
1
日
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
1992
年
6
月
30
日
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 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第六条 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
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2、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 计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3、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
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4、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本《细则》发布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认定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本《细则》发布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双方均计算其住房面积。
5、本《细则》发布之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6、单位为回原籍的离、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7、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为其住房面积。其中同住人单位支付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新增面积不计为同住人住房面积,但应当在同住人领取的住房补贴中扣除新增面积补偿款。
被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职工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按被拆迁房或安置房的面积计算住房面积。
8、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9、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七条 职工职级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主管局批准(此对应关系不涉及干部职级问题);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第八条 于
2001
年
7
月
1
日
(含)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第九条 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工龄超过25年的,以25年工龄为限。差额年限部分的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第十条 2000年(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其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可参照新职工逐月补贴的政策规定,按其缺房面积与应享受补贴面积标准之比乘以新职工逐月补贴系数(现为18%)所得比例逐月计发。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后,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缺房人数、面积、补贴金额。住房补贴资金不足的,可实行“轮候”制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管理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区)房改办复核,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委老干部局监督的制度。其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向本单位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当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
2、单位审核。单位根据《情况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10天以上;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县处级(含副职)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市(区)监察部门审核,所有离休干部由市(区)委老干部局审核。
3、报送复核。各单位将上述四表一式四份送市(区)房改办复核,并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或将补贴资金打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可根据本《细则》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并报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
第十四条 本市企业和非财政核发经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精神执行,同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住房条件、职工收入及以往解决住房的政策等,制定符合其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房改办。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2003年12月前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