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南京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结合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二级单位凡使用学校经费进行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招标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经费是指学校财务账面资金。采购项目的管理归口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的采购项目,依据“财政部文件财库〔2013〕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中的品目及分类。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四条 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纳入校内招标采购管理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四)采购进口产品时,须按照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纳入校内招标采购管理的项目,在经费报销时合同文本必须加盖“南京工业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的见证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由分管资源保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部、资源保障部、后勤服务部、基本建设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二)审核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三)研究并指导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和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由监察处、计划财务部、审计处派员参加,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处为组长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招标采购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实施过程;
(三)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后的合同签约、履行及项目验收情况;(四)受理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
(五)对招标采购制度执行和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失职、违规、违纪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纠改建议、责任追究建议。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校招投标工作。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的组织和管理,为招标采购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接受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确定其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需要,组建招标采购工作小组;
(四)负责校内“评标专家库”、“潜在投标人信息库”的建设,并实行动态管理;遴选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及评委,建立评标小组;
(五)负责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工作,需要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以及对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考察。
(六)负责校内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拟定和组织审核工作,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按规定公告评审结果,向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负责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及相关工作;组织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及相关工作;
(八)负责审核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内容,做好合同见证和备案工作,监督合同履行;
(九)接受使用单位及项目承办部门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反馈意见;
(十)协助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一)负责相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由招标采购项目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以及监察处、计划财务部、审计处的相关人员组成。采购项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长。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审批及资金落实等准备工作;
(二)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要求,对招标采购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三)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内容的答疑,组织采购项目现场踏勘,参与对潜在投标人或中标、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考察;
(四)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从招标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组织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质疑进行复议;
(六)协调和督促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对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商处。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技术咨询以及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与途径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学校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进口机电产品的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有专项要求的从规定),原则上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数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有专项要求的从规定),以及本办法附件《南京工业大学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中数额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进行招标采购。
需要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须事先向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结束后相关资料需送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四)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项目,采购项目的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可自行组织选择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须事先得到招投标管理中心确认后再实施;也可委托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选择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
(五)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或具有特殊实施要求的分散采购项目,在按程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授权采购项目职能部门、单位委托已选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苏政发[2004]48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文件要求执行。
(一)新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招标采购项目,由基本建设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牵头并组织在政府招投标政务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二)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膳等工程的招标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以及在政府招投标政务平台实行招标采购的,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牵头并组织实施。
(三)工程建设的分散采购项目,在采购实施前需向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心报备,采购结束后相关资料需送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招标采购过程须接受学校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监督。
第十四条 主、副食品及消耗材料、各类服务等项目的招标采购
主、副食品项目的采购,由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牵头并组织实施。
科研项目以及学校其他方面的消耗材料和各种服务等采购项目的采购,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招标采购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以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采购预算达到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以采购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或重新组织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或谈判、询价、评标小组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 对货物采购中技术、服务等要求完整、明确的项目,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招标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九条 以上招标采购方式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解释。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
纳入招标采购的项目,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向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采购项目委托书(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南京工业大学采购项目委托单》),书面提出采购项目的需求,并提供经费来源的相关材料,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采购项目的需求指:品目、数额、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等;服务的资质、内涵、配置及考核标准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或方案要求、工程量清单以及主材、设备清单等。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的确认
招标采购项目需求以及校内招标采购的采购文件,须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发布采购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
校内招标采购的项目统一由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发布采购信息,或向受邀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及使用单位可提供符合条件供应商的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审查潜在投标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供应商名单
需要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组织者接受潜在投标供应商的报名,并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实际考察及业绩调研。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文件的发放、变更,投标文件的接收
校内招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网站上的公布采购文件。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确认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后发放采购文件。
招标采购文件的补充、更正及招标项目的延期和终止,须通过网上发布的形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供应商公布,招标答疑应面向所有投标人。
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样品等送达指定地点,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过期不予受理。招标采购组织者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五条 开标
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应在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参加,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监督。
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无误后,开标主持人在询问对开标程序无疑义,且投标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的情形,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公开唱标。
如无疑义进入评标阶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一般不进行公开唱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
校内招标采购的项目,评标小组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用户代表构成,一般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由技术、经济等方面构成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参评专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确定。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组长由评标小组成员现场推选确定,主持评标。
评标小组根据确定的评标办法,集体推荐中标供应商候选人名单并标明排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提交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经书面确认后宣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校内招标采购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不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成交结果可能超出预算,使用单位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采购要求或招标文件有缺陷,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
废标后,招标采购组织者应当将废标的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方式的变更
招标采购项目废标后,除招标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与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商定其他可行的采购方式。
(一)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接受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首次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招标后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开标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用户申请变更为谈判采购方式的,须经评标小组和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认可,还须得到符合招标要求投标供应商的一致同意。
(三)采用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
2.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如系公开招标未能成立变更采购方式的,应以招标文件和相关修正的要求作为谈判依据。评标小组确认的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均应当参加谈判。
3.谈判采购小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谈判采购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也可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或评标小组直接与供应商谈判采购。
1.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采购项目职能部门、单位要予以认可,并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审核同意。
2.对相关供应商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或者公共服务性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要得到评标小组的认可。
3.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4. 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备招标采购监督小组。
5. 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须做出规定。
2.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并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询价采购小组组成要求同谈判采购小组。
4.询价采购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审核、确认询价结果后,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5.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并响应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
校内招标采购的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将中标、成交结果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公告期满三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用政府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由采购项目组织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招标采购组织者提出质疑,或向学校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投诉。
投标供应商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项的应急处理
采购项目管理归口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突发事项的应急处置要有预案,可按招标采购程序预先选择好相关的定点供应商。由于情况特殊未能按程序进行的采购事项,事后须提交相关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可。涉及到工作量认定事宜的须经决算审计。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
招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以及使用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谈判文件等依据拟定合同。
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采购的合同文本,须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加盖公章予以见证。
第三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的视为对本次招标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的自动放弃,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方提出无理要求或不正当的履约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谈判文件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可按照评标小组提交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上述行径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视情况取消其一年内内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投标的资格,并保留向其追索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以及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签订的补充合同须经招投标管理中心见证。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情况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以及使用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适时对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协调履约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不履行合同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除赔偿采购方的经济损失外,并视情况中止其一年内或取消其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经招标方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并另行组织招标,同时视情况中止其一年内或取消其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投标的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招标采购的过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招标采购的结果。
第四十一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违反学校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按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揭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依本规定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采购项目款。
第四十五条 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可收取的工本费和专家评审费,由计划财务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和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印刷品、耗材,以及相关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等支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招标采购工作量安排的专项经费,纳入招投标管理中心所在部门经费中,用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实际考察及业绩调研等费用支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全资法人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并依据未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原《南京工业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南京工业大学颁发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