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则 为了加强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认定的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装置。学校现有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6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每种设备都有一定条件加以限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1. 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 ≥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 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50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起重机械
1.额定起重量≥0.5吨的移动式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3吨(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3.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五)电梯
(六)厂内机动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拥有的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
(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四)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配合资源保障部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检测、年审、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
购置特种设备,须向资源保障部提出购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认真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要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置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不购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
购买高压灭菌设备、快开门压力容器时,须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及时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要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调试。如因特殊情况,制造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制造厂家委托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特种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单位)要及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厂家负责,如有特殊情况,要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及调试。新建楼房落成后,建设部门(单位)向使用方移交时,要将电梯的随机资料、维保合同和检验报告一并移交使用方保管,由使用方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都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部门(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部门(单位)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检验材料,注册登记资料、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须报资源保障部备案。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内部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单位)要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资源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租赁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要向有租赁业务并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学校的特种设备,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租赁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
使用年限到期,或核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特种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向资源保障部提出报废申请。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产权转移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资源保障部提出申报,审批同意后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报及批复资料须报资源保障部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均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保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原件,资源保障部保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复印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单位)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新使用部门(单位)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1)档案文件清单;
(2)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3)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4)《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5)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6)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7)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单位)要认真清点、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入库、建帐手续;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日后的日常检查、定期检验等相关事务,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范和有关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具体信息及资料须报资源保障部备案。 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要由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部门(单位)组织进行,检验结果要报资源保障部备案。 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需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使用停用一年以上、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厂商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部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检验,并重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1)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①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②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③ 特种设备建帐、技术档案建立等情况;
(2)部门及使用人员检查内容:
①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②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③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二十三条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3) 已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 事故处理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并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凡可自行救援的,应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不可自行救援,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报告。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资料列入特种设备管理档案。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源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span " style="font-size:12.0pt;line-height: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