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工 业 大 学 文 件
南工校资[2004]3号
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政府《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2〕208号)、南京工业大学《关于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南工校发[20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及内容
本细则实施对象为1998年11月30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及在职已购买商品房的教职工。住房补贴内容为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
二、实施方式
根据学校财务当年度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预算额度,本着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予以照顾的精神,按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
2001年
7月
1日
(含)以后去世职工和特殊情况等对当年度住房补贴的资金进行切块安排住房补贴。
离、退休职工按年龄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在职职工按购买商品房时购房买卖契约的签证章日期先后的顺序排序。在上述各序列中优先考虑无房户。
2001
年7月1日
(含)以后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当年度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中一次性发放。
教职工特殊情况的住房补贴发放需经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委员会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三、计算办法
1、面积差额(m2):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总面积(建筑面积)
2、工龄补贴:8.16(元/ m2.年)×面积差额(m2)×
1992
年6月30日
(含)前的工龄年数(年)
1992
年6月30日
(含)前的工龄年数:1992-参加工作时间(年)+1
3、购房补贴:面积差额(m2)×720(元/m2)
计算购房补贴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申领人申领时职务或职称较高的标准计算。
离、退休职工申领时购房补贴按全额发放。在职职工若工龄数等于或大于25年时购房补贴按全额发放;若工龄数不足25年时,其差额年限部分的购房补贴,作为预支的购房补贴。
工龄数:签订领取住房补贴协议书时间(年)-参加工作时间(年)+1。
2001
年7月1日
(含)以后去世的职工,购房补贴按全额发放。
四、实施程序
1、个人自愿的原则。住房补贴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符合发放条件的教职工须在当年度六月中旬前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盖配偶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人员须盖所在街道居委会公章。同时出具承租公有住房租赁证或契约、购买公有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在职教职工另须出具购买商品房买卖契约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无误后退还本人)。
住房补贴的申请原则上不接受委托。离、退休职工中如因特殊情况短期不在国内、且有申请愿望,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经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方可认可。
2、离、退休职工将上述个人申报资料交离退休工作处、在职职工将上述个人申报资料交所在单位,并进行核对汇总;汇总核对后于当年度的六月底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负责审核申请住房补贴人员的工龄、职称、职务和住房是否超标等情况。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测算申请住房补贴人员的住房补贴额,经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委员会核定后将申请住房补贴人员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情况、享受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10天。
4、经公示期届满无异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填写《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南京市房改办。
5、经南京市房改办等单位复核后,职工在签订《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协议书》并经公证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将购房补贴发放给教职工个人或将购房补贴资金打入售房单位账号。
五、实施附则
1、住房补贴发放后,学校已完成被补贴对象解决住房的义务,已享受购房(工龄)补贴人,不得再向学校提出有关住房的任何要求。
2、按《南京工业大学实行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办法》享受“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
3、如属退还(购)校内住房申领住房补贴的教职工,需在办清原住房交还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申领补贴。
4、
2001年
7月
1日
(含)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由其合法继承人达成书面意见并经公证后领取。
5、符合申领住房补贴的新进校教职工,申领住房补贴时须提交本人原单位及配偶单位住房情况和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若不能完整提供,视为不具备申领住房补贴资格。
6、申领住房补贴时,职工若不如实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住房补贴资格。
7、电光源材料研究所另行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8、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接受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9、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南工校发[2004]5号《关于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委员会,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
二、《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三、《南京工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协议书》
四、《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协议书》
南京工业大学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
职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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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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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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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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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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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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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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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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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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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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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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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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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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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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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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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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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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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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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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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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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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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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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房屋性质一档主要有已购公房、承租公房、自有私房、承租私房等。
附件二:
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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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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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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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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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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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配偶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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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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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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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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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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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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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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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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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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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购 住 房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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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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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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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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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 同志购房补贴标准面积为 m2,已有住房面积为 m2,核定发放补贴面积为 m2, 购房补贴额为 元,工龄补贴额为 元,合计补贴额
为 元。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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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房
改
办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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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改办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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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房
改
办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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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改办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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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补贴单位、申请人、市房改办、市契税所各一份。
附件三:
南京工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协议书
甲方:南京工业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章)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关于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南工校发[2004]5号)及《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南工校 [2004] 号)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未购买商品房的情况下,从甲方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时,自愿与甲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时享受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为 平方米,已享受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核定发放补贴面积为 平方米,按现在执行的每平方米补贴 为 元的标准计算,购房补贴款为 元,工龄补贴款(工龄截算至
1992年
6月
30日
)为 元,合计补贴款 为 元。
二、今后若因政策的调整甲方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生变化,乙方不得要求追加补贴。
三、乙方领取甲方住房补贴后,其住房面积视为达标,乙方今后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住房要求。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和校人事处、计财处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协议书
甲方:南京工业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章)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关于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南工校发[2004]5号)及《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南工校 [2004] 号)的有关规定,乙方购买商品房后一次性从甲方领取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时自愿与甲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 乙方于 年 月 日购买 商品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价为 元/平方米,购房款合计人民币为 元。
二、乙方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享受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为 平方米,已享受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核定发放补贴面积为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补贴 元的标准计算,购房补贴款为 元,工龄补贴款(工龄截算至
1992年
6月
30日
)为 元,合计补贴款为 元。
三、乙方按现在职务(称)的享受面积和25年的工作年限计算,可领取购房补贴款为 元,每年平均补贴为 元。但乙方实际工作年限是 年,可领取的购房补贴款 为 元,现全额领取购房补贴,则借支工作年限是 年,借支购房补贴款是 元。乙方自 年
1月
1日起
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内按每年的平均补贴额逐年抵扣。
四、如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未满25年,则乙方在调离、辞职、离职、辞退、除名,或出国逾期不归等原因离开甲方时,其借支的购房补贴余额由乙方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甲方,如乙方未归还借款,则甲方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今后若因政策的调整甲方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生变化,乙方不得要求追加补贴。
六、乙方领取甲方住房补贴后,若职级无调整,则甲方已完成为乙方解决住房的义务,乙方今后不得再向甲方提出有关住房的任何要求;乙方领取甲方住房补贴后若职级有调整,则在再次购买商品房时或退休后,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新增差额部分按届时补贴标准、按序补差。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和校人事处、计财处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