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工 业 大 学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南工校资[2005]10号
南京工业大学已售公有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暂行办法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2]110号)文件精神,教职工购买经我校安排的公有住房,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按如下办法发放给购房户:
一、发放对象:
(一)、在职教职工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所购住房“两证”齐备;
2、进入学校工作时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的服务期已到期;
3、在房屋调整中没有特别约定或已履行约定事项;
4、住宅没有争议、没有违规用房或违章装修、改造、搭建等其它暂不宜发放的原因。
(二)、“两证”齐备的离退休教职工、遗属、子女和校外户。
二、发放办法:
1、购房者携带本人身份证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2、在职出国人员须经人事处确认其目前状况及劳务关系回校后按规定领取。
3、购房者经后勤管理处确认没有用房违规、违章行为或已按学校要求整改到位。
4、购房者本人若已不在世,则由其配偶或经公证的合法继承人的代表人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领取。
住房“两证”齐备但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住户,其“两证”暂由学校保管,待条件具备时发放。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南京工业大学
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