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资〔2013〕6号
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的需要,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住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青年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住房包括教职工集体宿舍和学校划定用于周转的成套住房(不含人才公寓)。周转住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职工有期限使用,仅限于本人自住,只租不售。
第三条 学校对周转住房实行“限定租期、有偿使用、契约管理、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资产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人才资源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总务处、监察处、工会、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周转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房源及收费标准的审定,以及周转房管理争议的处理等事项。人才资源部负责入住资格审核;资产管理处负责房源与调配、签订入住协议;计划财务处负责使用费的收缴;总务处负责签订使用协议及日常管理;监察处负责对周转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周转住房管理的各类投诉、申诉和争议等;保卫处负责集体户口的办理。
第三章 申请对象
第五条 集体宿舍的申请对象是:经学校人才资源部认定的新进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高校雇员、一般雇员。
第六条 成套住房的申请对象是:优先安排学校人才引进办法规定人员;适当考虑进校工作满五年、本市无住房的事业编制人员和高校雇员。
第四章 使用年限
第七条 入住集体宿舍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五年期满须退还集体宿舍;确有困难者经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租期最多可再延长二年,七年期满后必须退还。
第八条 入住成套住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三年期满须退还成套住房;确有困难者经学校周转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租期最多可再延长一年,四年期满必须退还。
第五章 使用费标准
第九条 周转住房使用费标准以所在区域的房屋市场租赁价格为基础,每年年底核定一次市场评估基准价,向全校公布,并于次年执行。
集体宿舍在规定居住期限(五年)内,第一年的使用费按当年市场评估基准价的30%收取;第二年按基准价的50%收取;第三年按基准价的60%收取;第四年按基准价的80%收取;第五年按基准价的90%收取;五年居住期内基准价保持不变。
成套住房在规定居住期限(三年)内,第一年的使用费按当年市场评估基准价的30%收取;第二年按基准价的50%收取,第三年按基准价的80%收取。
第十条 对部分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经学校周转住房领导工作小组批准延长居住期的,延长期内的使用费按当年市场评估基准价100%收取。
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居住期满,须退出周转住房,逾期不退,则逾期第一年的周转房使用按当年市场评估基准价的1.2倍收取违约金,逾期第二年按当年市场评估基准价的1.4倍收取违约金,逾期第三年按当年市场评估基准价的1.6倍收取违约金,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周转住房使用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月从教职工本人工资账户中代缴,无法在工资账户中代缴的,由本人每月十日前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
第六章 入住程序
第十三条 周转住房的入住,必须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使用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初审,人才资源部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切块专用于人才引进的周转住房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使用人入住周转住房时,须与学校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分别签订入住协议和使用管理协议,并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纳入住保证金。
第十五条 使用人应自觉遵守学校周转住房相关规章制度,按月缴纳使用费,按时付清自己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服从学校或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入住周转住房后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周转住房只作为教职工居住过渡使用,不得擅自调换,严禁向他人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如有转租、转借行为,学校将无条件收回其所居住的周转住房,并按当年市场评估基准价的2倍标准收取违约金,同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不得在住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室内结构,不准进行违章搭建。
4.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5.教职工在入住周转住房后,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整洁、安静和文明。
6.严禁在周转住房内违章用电、用火等。
7.周转住房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发现住房及附属设施有损坏,应向学校总务处报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无条件退还周转住房。
1.租赁期满的;
2.已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
3.出国逾期未归的;
4.欠租金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5.学校认为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住房管理部门做好退房工作。属上述规定应当退还周转住房逾期未退还的,按强占住房论处,学校将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1998年11月30日及以前工作的教职工称为老职工,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工作的教职工称为新职工。
以分配承租形式使用的老职工租金仍按南京市公有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已与学校签订入住协议未到期的,仍按原协议执行至期满,协议期满后原则上退出周转住房;确有住房困难的,须重新申请周转住房,经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已与学校签订入住协议已到期的,或未与学校签订协议但按相关规定入住期限已满的,原则上退出周转住房;确有住房困难的,须重新申请周转住房,经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入住周转住房的老职工和新职工,学校分配有其它住房的或借房到期的,必须退还周转住房,否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工业大学
二○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