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管理办法

作者:    添加时间:2026-09-15    点击: 次    更新时间:2026-0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强化财政资源统筹,有效盘活利用低效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调剂共享,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是指依托调剂共享平台(政务外网地址http://172.23.20.104/fcfa/)和公物仓平台(互联网地址http://49.77.204.50:1443/man/)(以下统称“平台”)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调剂共享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调剂共享工作通过平台实施,包括供给信息推送、需求信息发布、数据审核、资产调剂、资产共享、信息更新、信息清理等。

第四条调剂共享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分级管理、规范高效,盘活存量、优化配置,安全可控、风险防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本级平台建设,规范资产进出平台管理,以及平台应用推广和数据管理等工作;

(三)推进资产调剂共享和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四)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调剂共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平台数据维护等工作,为调剂共享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

(三)推广平台应用,推动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调剂共享,提高部门内资产使用效率;

(四)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实施具体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基础工作,掌握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

(三)及时、准确、完整推送或发布资产供求信息,定期对平台数据进行清理维护;

(四)按照规定履行本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工作程序;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 管理范围与原则

第八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调剂共享范围:

(一)低效闲置或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连续3个月以上未使用或上一年度使用频次低于10次(或有效运行机时低于100小时)的仪器设备;

(三)因技术更新、升级改造、业务调整等需要提前处置或待报废资产中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的,任务完成后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教学、医疗等仪器设备;

(六)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允许仅在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内进行调剂共享);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调剂共享范围的资产。

第九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全面掌握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状况,对可以调剂共享的资产应当全部纳入平台,做到应进尽进。

第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将低效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共享,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共享。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健全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需求,应当优先通过平台调剂共享解决;平台资产无法满足需求的,再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平台按照行政区划、资产分类等多种维度筛选可供调剂共享资产信息,确定需要调剂共享的资产,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提出调剂共享申请。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平台申请配置资产,应当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和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需求,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车辆调剂配置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房产、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调剂共享过程中,资产申请方可以向提供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因移动、修理、维护保养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调剂共享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平台功能与运行流程

第十七条平台打通不同地区的资产调剂共享信息通道,实现全省资产调剂共享信息的汇聚、发布和调剂共享。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展资产清查或盘点工作,对低效闲置资产在资产信息卡上准确标注可调剂、可共享等资产状态信息,同步推送至平台。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平台中的资产信息。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具备调剂共享条件、长期没有调剂共享申请的供给信息,以及完成配置或需求发生变化的需求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待处置资产发布到平台,半年内无其他单位申请调剂或共享使用的,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调剂资产按照无偿划转程序执行。鼓励各地积极完善线上审批程序,依据线上出具的无偿划转确认材料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资产调剂共享工作管理运行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可调剂共享资产应入未入平台等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将资产调剂共享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对存在资产闲置浪费的单位,财政部门可视情暂停或压减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共享工作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和管理绩效评价范围。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平台资产非正常短缺、毁损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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