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以及其他省级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活动(以下简称“省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省属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数据资产、校名校誉、域名权、软件资产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无形财产及其权利。
第四条省属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完整、合理使用、保值增值、规范管理的原则,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明晰产权关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属学校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晰的无形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属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具体制度,监督和检查所属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无形资产取得、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属学校对本单位的无形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权属确认、登记入账、风险防控、动态监测等日常管理,以及统计报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无形资产调剂使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核销等事项的审批报批手续;
(四)组织无形资产相关可行性论证、技术鉴定、价值评估、成果转化、外部授权等工作;
(五)组织无形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取得与计价
第九条省属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十条省属学校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省属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学校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学校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三)学校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四)学校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资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评估、不可比照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五)学校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相关凭据或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或未经资产评估的,可以暂按名义金额入账。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使用、对外投资、转让许可等行为。
第十三条省属学校应当将无形资产注册取得、产权登记、使用利用等日常管理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损失。
第十四条省属学校对外使用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和审核批准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数据资产等用于对外投资。
省属学校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对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属学校无形资产对外使用、对外投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使用单位、使用人,并与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或合同,明确使用期限、收益分配、支付方式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省属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省属学校应当将无形资产使用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范围;加速推进无形资产的转化,充分提高利用率、提升价值,盘活存量,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省属学校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应当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并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按月进行摊销。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十八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无形资产的对外使用或对外投资收益,按照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省属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省属学校无形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经集体决策,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不能为省属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且不能给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带来利益。
第二十二条省属学校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发生或当无形资产不再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需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按照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清查与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属学校应将无形资产清查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清查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省属学校应将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范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属学校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无形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
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无形资产管理过程中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作为特殊国有资产,实行单列管理,省属学校依法享有并自主行使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对无形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